杨府〔2011〕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转发区国资委制订的《关于杨浦区属企业主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有关企业:
区国资委制订的《关于杨浦区属企业主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月31日区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杨浦区属企业主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快推进国资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经济的活力、实力、带动力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于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杨浦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杨委发[2009]45号)和《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做强主业的指导意见》(杨国资委[2009]146号)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性质)
区属企业主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引导扶持资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主要是通过对区属企业符合区域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部分资金的支持,以吸引上市公司和产业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本区新一轮布局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放大政府性资金的杠杆效应。
第三条(宗旨目的)
设立专项资金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企业剥离非主业,扶持企业做强主业,为培育“主业明晰、治理规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改造组建具备上市潜力的股份制企业,逐步实现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杨浦区区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组织机构)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区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在区国资委,并聘请资深专家共同参与项目论证,以确保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有效运营,重大事项需专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独立核算)
由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由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负责实施。
第二章规模、来源和运营模式
第八条(资金规模)
在企业历年上缴的国资收益结余中,划出5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的启动资金,今后从每年的国资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后续补充资金,资金累计金额为1亿元,今后视财力可能逐步调整和充实。
第九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一)国资收益历年结余5000万元;
(二)当年国资收益中计提的30%部分;
(三)剥离企业非主业资产的收益、清算所得和股(产)权转让的部分收入;
(四)专项资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
第十条(运营原则)
专项资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同时在扶持主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根据区政府决策,实现政府意图和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达到专项资金的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运营模式)
(一)对符合区域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且投资效益显著的主业项目,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资助:
1、项目补贴: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另议。
2、贷款贴息:对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且按时还贷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或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100%贷款贴息(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补贴)。贴息期一般不超过3年。
3、股权投入: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主业项目,可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投入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4、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二)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
(三)运营规模
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规模批准当年资金的运营规模,同时结合项目评分排名,合理安排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及股权投入的资金规模。
(四)文件资料
对于取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区国资委逐一颁发专项文件作为企业入帐依据。
第三章运作程序和监管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杨浦区区属国有企业;
2、编制年度杨浦区营运机构国资经营预算的企业;
3、企业决策程序完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
4、近3年企业会计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的;
5、其他。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区域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的;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
3、符合区国资委确认和公布主业目录的;
4、其他。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时间一般与杨浦区营运机构国资经营预算编制的时间同步;申报的内容应涵盖在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方案中,并在“主业发展专项资金”事项栏中明确列示。
第十四条(组织评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应综合对技术、财务、市场和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依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资金审批)
区国资委根据专家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后,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区国资委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拨款时间。对当年已安排的资金而实际尚未支付的,原则上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调整)
专项资金的分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宏观政策、本区重大战略政策调整,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评价总结)
企业年度终了,应在两个月内对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题报告。同时,区国资委每年应对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并于年度终了第一季度内将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约束情形)
对企业主业发展项目有争议的不予安排。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区国资委将有权予以全部收回;项目因故终止(不可抗力和宏观政策调整除外)区国资委也将予以全部收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暂定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