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上理司总支委〔20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面领导,提高公司的建设质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总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公司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公司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研究决策以下事项:
(一) 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 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 党总支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党内主题教育、主题活动等事项。
(四) 按照规定审核所属企业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审核所属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方案和党组织人选。
(五)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部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任免,委派或推荐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法律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七) 党管人才、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 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九) 公司党总支副书记的业绩考核和薪酬事项。
(十) 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
(十一)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二) 定期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和方案,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组织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等。
(十四) 涉及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 其他应由党总支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需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
(一)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 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其他应当由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六条 党总支决策一般采用党总支会议形式。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党总支扩大会。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者由党总支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或者由党总支向党总支委员和相关部门征集议题、党总支书记审核后确定。党总支会议议题应严格控制在第二章所规定的议事范围内。每次党总支会议应严格控制议题数量,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
第九条 会议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前进行汇编。会议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 除因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召集外,党总支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按实际委员总数计算,结果向上取整。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汇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党总支会议研究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议题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研究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应按预定的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上会议题,尤其不准临时研究决定人事任免、纪律处分等事项。参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应进行全程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党总支工作部明确专人负责记录、编写纪要。党总支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总支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如有需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签发。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除党总支委员外,查阅党总支会议的会议记录,须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总支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党总支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党总支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对党总支决策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党总支反馈落实情况。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总支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 党总支会议先议。党总支召开党总支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总支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 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总支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会议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会议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 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总支。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党总支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和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总支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完善决策程序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其它有关党总支会议规定,凡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所属企业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应报公司党总支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党总支。本议事规则经党总支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生效。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需由党总支会议提出修订动议,经党总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