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健全、规范公司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上海理工大学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上理工委〔2015〕30号)、《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上理工委〔2014〕14号)、《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股东(学校)和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资产经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议事机构。产业党总支是公司的政治核心,公司党政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按照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要求精神,共同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订资产经营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组织实施上海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事项;
(四)组织实施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并报请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订并报请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八)研究讨论须提交上海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讨论资产经营公司的员工薪酬及奖励,资产经营公司表彰奖励和处分、校级表彰候选人推荐、校级处分部门意见以及产业系统职工年度考核等有关事项;
(十)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中涉及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方向、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产业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产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产业党总支书记、产业处正副处长、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会议内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需公司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下属公司负责人、党支部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或公司总经理主持。讨论公司行政管理、经营活动、经营队伍建设等行政重大事项的由总经理主持;讨论党务、干部、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教育、党风廉政、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主持的,可委托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明确表达意见。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产业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或部门组织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议记录由党政班子成员签字确认: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2.综述议题审议情况;
3.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4.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相应会议成员提出,经会议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审议议题、通报事项和工作布置。审议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必要时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一般须过半数方可通过。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传达、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本规则而对学校、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的党政领导班子,各下属公司可以依据本实施意见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