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上理产业总支[2019] 05号)

发布时间:2021-12-13浏览次数:1590设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上海市教委、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资产经营公司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1)19)和《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为资产经营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产业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各单位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与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奖惩严明。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产业党总支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资产经营公司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违法违纪案件亲自督办。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

()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推动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强化权力制约,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各单位每年向资产经营公司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加强作风建设,改进领导作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纪检组织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组织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和选拔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目标责任:

()党总(支部)书记

1、负责抓好本级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抓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级落到实处。

2.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主要矛盾,找出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按照工作规划推动落实。

3.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领导班子成员作风和廉洁从业方面的主要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意识,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4.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提高纪检工作在企业的作用,为开展执纪监督创造有利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5.密切联系群众,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总经理

1.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同级副职领导人员和各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廉洁从业工作,抓好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落实。认真开展督促、检查、考核、奖惩。

2.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约束监督机制,加强对有资源配置权的部门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合规经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及监督制度。

3.全面落实《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纪检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执纪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干部向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并依据党内或行政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负责。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年初与各单位签订《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书》或《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承诺书》,每年对各单位落实情况集中考核。对各单位领导班子董事长、总经理和支部书记的责任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与主要负责人谈话。听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主要做法及领导班子和成员廉洁从业情况,以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廉洁自律和作风等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

()查阅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内容,详细审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领导批示、工作总结等原始资料,全面了解情况。

()组织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和集中填写方式,既测评领导班子,也测评班子成员个人。填表人员要具有代表性,其中普通员工比例不低于50%

()开展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访谈对象或参加座谈会人员由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既可为班子成员,也可为部门负责人或普通员工。

()形成检查考核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考核基本情况、综合评价、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及要求等。

()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对被检査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薪酬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在资产经营公司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或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具体考核由产业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下管一级、上追一级的责任追究机制。副职出现问题,正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级班子主要负责人出现问题,上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实施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査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党总支应当加强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各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制度,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党总支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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